官员跨省买尸被公诉
入土为安,是中国人死后的一种传统的习俗,为了保护这种社会风尚,刑法将盗窃尸体归入其中。近日,官员跨省买尸被公诉,正是以事实向人们表明了法律对善良风俗的维护,对死者的尊重。
震惊全国的广西北流“官员买尸”案件已有最新进展:北流市检察院日前以涉嫌盗窃尸体罪,向法院提请公诉。
入土安葬后的尸体一夜之间不翼而飞,最终竟被邻省的官员买去完成火化任务。近年来,两广交界地带发生了一系列跨省倒卖尸体案件。
记者调查发现,由于一些地方摊派“火化指标”,在案发地区已形成一条从偷尸、贩尸到顶替火化的畸形黑色利益链。且偷盗尸体并非个案。近年来,在广西北流、岑溪、藤县、苍梧等地乡镇农村,不断有群众反映已下葬的死者土坟被人偷偷挖开,尸体不见踪影。而在广东电白,据当地群众介绍,当地还流传着“土葬潜规则”,偷尸者两头牟利:先把尸体偷走,到火葬场烧掉办理火化证,再将火化证卖给需要土葬的死者家属,并且包办入土下葬,价格则根据死者家庭经济情况不等,最低5000元。
盗窃尸体罪的定罪量刑
盗窃尸体,是指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尸体的行为,即采取为他人所不知晓的方法将尸体置于行为人自己实际控制支配之下从而使他人丧失对身体的占有。
盗窃尸体罪侵犯的直接客体是社会风尚。主体是已满十六周岁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主观上为故意,即明知道是他人的尸体而故意进行侵害。可能行为人的动机是多种多样的,但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二条 盗窃、侮辱尸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根据相关的司法解释,盗窃尸体罪侵害的对象只能是尸体,这里的“尸体”,既包括整具遗体,又包括尸体的部分、遗骨等。其侵犯的客体是社会公共秩序和死者的人格尊严。主观上为故意犯罪。“骨灰”不属于该罪中的“尸体”的范畴。对于盗窃骨灰的行为不能以刑法第三百零二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虽然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随着人的死亡而自然终止。但是,其享有的某些人身权利在自然人死亡以后,仍然会得到法律的保护。死者已然已经凄凉的死去,活着的人如果对死者还有最起码的尊重,就应该让其安睡。
冯丽君律师办案心得:结局并非早已注定,如果您或家人、朋友已身陷囹圄,千万别放弃,只要有希望,我们都会辩护到底,坚守到最后。生命不能重来,自由不可替代,我们与您共同面对。
关注微信“冯丽君律师”(微信号fenglijun_lawyer),阅读更多精彩文章。使用微信扫描左侧二维码添加关注。
(声明: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法邦网立场。本文为作者授权法邦网发表,如有转载务必注明来源“冯丽君律师网”)
执业律所:北京盈科(太原)律师事务所
咨询电话: 15811286610
关注冯丽君律师,一对一预约专家律师咨询,维护您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