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回放:2014年2月,栗强到华丽化工公司做技术员。因栗强是化工专业硕士研究生毕业,而华丽化工公司坐落在偏僻的农村。栗强从城市长大,来到华丽化工公司工作很不适应,他受不了太安静枯燥的工作环境以及周边的农村环境。他工作了10个月,从网上应聘北京某公司,他做好一切准备离开公司。月末他向华丽公司季总提出辞职,要求公司支付他当月的工资,并办理离职手续。季总认为公司对栗强的培养费用和心血很多,刚刚培养出来,就要走,公司临时也找不到这样的技术员,所以季总不同意在他的辞职申请签字。就这样,栗强与季总吵了起来。栗强很快就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要求华丽化工公司支付8000元工资。
庭审前,公司代理律师阅卷发现,栗强虽然在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争议仲裁,但是未提交任何证据,其当庭提交的证据除了复印件就是自己手写的工资记录。华丽公司代理律师当庭便否认栗强在公司工作的说法。提出栗强未在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指定的期限内提交证据,并且提交的证据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证据规定》规定的举证原则及规定,应当驳回栗强的仲裁申请。此案经调解无效,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认为根据双方举证责任,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栗强未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并且当庭未提交有力的原件证据支持自己的主张,裁决驳回栗强的仲裁申请。栗强不服,向当地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该案在法院庭审后,在法官和双方律师的调解下,华丽公司同意支付栗强4000元工资,并当场履行,此案结案。
律师观点:河北建平律师事务所陈静律师认为,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以及《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虽然劳动争议案件中,大多数劳动者都知道因未支付工资产生的争议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但本案庭审时栗强未能提供证据原件,并未在仲裁委员会指定的举证期限内举证,则不能证实华丽公司存在不支付工资的事实。正是由于栗强不了解证据的重要性,未积极主动收集对自己有利的证据,在举证责任上处于被动的不利地位,应当对其行为承担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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