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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频遭妻子家暴 报警哭诉求离婚

2015-03-24    作者:杨建军律师
导读:男子频遭妻子家暴“上门女婿”许某频遭妻子毒手,遍体鳞伤。当警察赶到营救之时,许某蜷缩在一个角落,上身赤裸。面对家暴妻子,许某别无他求,一心离婚。2014年11月10日上午11时52分,沙湾县公安局四道河子派出所接到...

男子频遭妻子家暴

“上门女婿”许某频遭妻子毒手,遍体鳞伤。当警察赶到营救之时,许某蜷缩在一个角落,上身赤裸。面对家暴妻子,许某别无他求,一心离婚。

2014年11月10日上午11时52分,沙湾县公安局四道河子派出所接到许某电话报警称:自己快要被妻子打死了,请求派出所民警救救他。当民警赶到时看到了上身赤裸全身伤痕的许某。民警立即将他送往镇卫生院救治。治疗的医生告诉民警:伤者身上的伤疤不是一天两天形成的,主要以棍棒类硬物击打和掐伤为主,建议将伤者到大医院做内伤检查。

据了解,施暴者王某,今年26岁,小时候因受过刺激,性格暴躁,经常因言语不和对家人大打出手,在当地很是出名,其父本想通过给其招一个外地的女婿,成家后女儿性情会慢慢变好,谁知却适得其反,王某的脾气越来越坏。

11月15日经沙湾县科证司法鉴定所对许某的伤情鉴定,许某所受伤害已构成轻伤。正当办案民警准备按法定程序对王某采取强制措施时,许某却找到办案民警,请求撤案,并表示不愿追究王某一切法律责任,只要求能够和王某离婚。11月23日晚22时许,许某致电办案民警,对民警的相助表示感谢,并告知其已于11月21日与王某办理了离婚手续,正在回四川老家的火车上。

报警哭诉求离婚

妻子常年对许某实施家暴,稍不顺心就对其拳打脚踢,令许某饱受身心痛苦,精神上饱受折磨,足以见双方感情已破裂。

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同时,《婚姻法》还规定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在调解无效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准予离婚。鉴于妻子长期实施家暴,因此,法院应当准予许某的离婚请求。

“上门女婿”终究是难当的,没有感情基础的婚姻更像是一座沙子堆砌的城堡,风一吹就会倒。恋爱需谨慎,结婚更需慎重啊!

  • 杨建军律师服务心得:婚姻与人生一样需要规划。无论是结婚还是离婚都是要紧紧围绕人生幸福这一人生终极目标而进行。任何偏离这一终极目标的结婚和离婚都不是是人间婚姻正道。因此一段幸福的婚姻生活离不开一个优秀的婚姻律师的专业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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