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凡是下列情况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具体情形表现为:1)重婚的;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3)实施家庭暴力的;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那么,离婚损害赔偿的限制条件是什么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七条规定,但凡夫妻双方均有婚姻法第四十六规定的情形,一方或者双方向对方提起离婚诉讼时附加离婚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这主要是为了凸显公平原则,即在婚姻存续期间,双方均存在过错的,双方均需对自己的行为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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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轶律师办案心得:离婚案件逐年增多,而很多案件往往是因为双方不善于经营婚姻造成的,而非双方有了根本的矛盾。面对这种情况,应当指导当事人如何经营婚姻,改善夫妻双方的感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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