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8月19日上午,成都力翔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与陈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在长沙市雨花区法院开庭审理。
2011年7月7日,成都力翔公司因货物储运需要,租赁陈某面积为420平方米的厂房作为仓库使用,租金按季度支付,提前一个月支付下一个季度的租金。双方约定,如该房屋因国家建设需要等情形出现,甲方必须终止合同时,一般应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乙方,乙方的搬迁费用甲方承担一半。2013年3月份,因拆迁成都力翔公司于2013年5月10日完成了全部搬迁工作。搬迁时,陈也在现场,公司货物搬出后,该厂房马上就被拆迁单位拆除。后陈某拒绝按照合同约定退还多收到租金以及承担搬迁费,本案因而发生。
戴落根律师办案心得:作为法律人必须坚守两点,第一是“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第二是任何“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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