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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归命丧的哥刀下 险企依免责事由拒赔

2015-03-24    作者:孙振明律师
导读:海归命丧的哥刀下海归朱某因的士费与的哥发生争执,最后命丧的哥刀下。周某家属多次找保险公司理赔都吃了闭门羹。无奈之下,只好诉至法庭。2013年8月10日13时许,朱某在海口市国贸大道省建行大厦门前拦下一辆出租车,开车...

海归命丧的哥刀下

海归朱某因的士费与的哥发生争执,最后命丧的哥刀下。周某家属多次找保险公司理赔都吃了闭门羹。无奈之下,只好诉至法庭。

2013年8月10日13时许,朱某在海口市国贸大道省建行大厦门前拦下一辆出租车,开车的是周某忠。周某忠将朱某送到国贸一横路帝国大厦,出租车计价器显示车费10元。朱某认为路程只有约200米,只付5元车费。二人发生争吵并引发斗殴,打斗过程中朱某因被锐器刺击胸腹部致心脏破裂大失血,经抢救无效死亡。

朱某过世后,他的父母与朱某生前所在公司多次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请求。保险公司2014年4月21日作出拒赔通知书,称“因被保险人故意行为(见义勇为行为除外)而导致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拒绝理赔。

罗湖法院一审认为,保险条款虽有免责条款,但依据《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均无法证明朱某的先行动手导致了其与周某忠之间打斗。罗湖法院调取的现场录像也只能体现朱某与周某忠双方仅有互相推搡的行为,逐渐发展为互殴,但难以分辨是谁先行殴打对方。因此,保险公司辩称朱某的死亡符合保险合同约定的免责事由,证据不足,法院不予采信。朱某的父母要求保险公司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意外身故保险金75万元,法院予以支持。

险企依免责事由拒赔

我国《保险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达成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按约定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

第二十四条规定,保险人依照本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发出拒绝赔偿或者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本案中,保险公司依免责条款拒赔的证据不足,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因此,保险公司应当依法给予相应赔偿。

  • 孙振明律师办案心得:车祸猛于虎,轻则误事靡费,重则家破人亡。然一旦意外肇成,无论有责方,还是无责方,无论事故参与方,抑或利益关联者,达到最大程度降低或弥补损失,便显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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