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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讨债的合法方式有哪些

2015-03-25    作者:庞越律师
导读:俗话说:“欠债还钱,天经地义”,可是借钱容易,还钱难。当出现坏账、死账,经多次催讨都无济于事,或碍于情面不好意思催讨时应该怎么办?下文中资深债权债务律师为您详细介绍个人讨债的合法方式有哪些。(一)强制执行公证法强制...

俗话说:“欠债还钱,天经地义”,可是借钱容易,还钱难。当出现坏账、死账,经多次催讨都无济于事,或碍于情面不好意思催讨时应该怎么办?下文中资深债权债务律师为您详细介绍个人讨债的合法方式有哪些。

(一)强制执行公证法

强制执行公证,是指公证机关根据当事人申请,对于追偿债款、物品的文书,经审查核实认为无疑议的,对债权文书进行公证,并依法赋予其强制执行效力。采用这种方式,使债权人省去了复杂的诉讼过程,节约了诉讼费用,不失为一种简便而高效的讨债方法。

(二)优先受偿权法

按我国担保法的规定,债务人或第三人可以向债权人提供不动产、动产抵押或质押,作为履行债务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抵押或质押的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比如,保管合同、加工承揽合同、运输合同中的义务人,不支付保管费、加工费或运输费用的,权利人即可以留置保管、加工或运输的财物,拍卖或变卖优先受偿。

(三)保证人优先追偿权法

指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之后,有向债务人请求偿还的权利。在一般情况下,保证人只有在清偿了其担保的债权后,才可向债务人主张追偿权。但在特殊情况下,保证人也可以预先行使迫偿权。

(四)代位追偿法

债权人的代位追偿权,就是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权利的权利。我国合同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

代位权的发生须具备以下条件:

1、债务人之间有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存在;

2、债务人享有对第三人的到期的债权;

3、债务人怠于行使自己的权利;

4、债务人怠于行使自己的权利的行为使其债权人的到期债权有不能实现的危险,债权人有保全债权的必要。

“债”为欠别人的钱财,“讨债”意为债主向欠债人讨要被赊欠的钱财。现在讨债的不再是“黄世仁”,欠债的反而变成了“大爷”,债权人低声下气还不一定能把钱要回来。专业债权债务律师提醒您,不管您有多气愤,遇到欠债不还的,一定要采用合法手段索要债权。

  • 庞越律师办案心得:随着社会经济的蓬勃发展,各类案件逐年增多,尤其离婚案件更是与日俱增,这类案件的发生有各种不同的原因,比如双方父母介入过多,又或者双方沟通不良、缺乏彼此的尊重等等,针对种种不同,应分别对待,提供不同的法律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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