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在2006年修订《合伙企业法》时确立了有限合伙制度,这一制度不能说专为私募股权投资行业设立的,但对私募股权投资行业带来巨大的影响。在此之前的私募股权投资主体都是公司制的,此后有限合伙制就成为主流。那么有限合伙制的私募股权又有哪些制度优势呢?主要如下:
一、有限合伙企业既是一个组织实体,但合伙人的权利义务大都可以约定。
有限合伙企业是一个组织实体,可以自己的名义承担法律责任并享有法律权利。并且,合伙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很多都是可以约定的,不像公司制企业法定内容较多。比如,可以根据GP的投资经营效益约定收益提成比例,执行事务合伙人的报酬,从而有效设置激励机制,充分发挥GP的积极性,等等。
二、没有最低注册资本金限制,资金使用率高。
合伙企业不像公司有最低注册资本限制,而是采取承诺出资制。可以根据投资进程通知投资人出资,避免资金闲置。而公司注册资本有最低限制并且是实缴制,资本金变更程序繁琐,既无效率又可能闲置资金。
三、投资份额转让灵活。
有限合伙人LP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投资份额,其他合伙人没有优先购买权,只要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即可。这比公司制股权转让股权要灵活。
四、利润分配最大化,分配程序也比较方便。
有限合伙制企业税后利润分配不受限制,可以“吃光分净”,符合投资人的要求,也是投资工具的基本特征。而公司制企业税后利润还要提取10%的法定公积金,有的公司还要提取任意公积金,并且公司分红的时机也不灵活。更有甚者,小股东经常受大股东压榨,即使盈利也可能不分红,是否分红由大股东操纵的股东会说了算。
五、税收制度优越。
这是公司企业不能比拟的。合伙制企业本身不是纳税主体,税基分配到合伙人,由合伙人纳税。换句话说,投资受益少缴纳一次税,或者说“先分后税”。而公司制投资公司是纳税主体,要缴纳企业所得税,投资人的受益分成还要再缴纳一次税,属于“双重征税”。
虽然,当前一些地方为了招商引资制定了很多地方优惠政策,但大部分很难落实,并且对被投资企业享受优惠也设置了许多条件。通常来讲,合伙制企业税负要比公司制低并且还少一层纳税。
有限合伙企业作为投资主体好的处还有很多。
姚增坤律师办案心得:公司制度是人类的重大发明,公司法是经济生活的根本大法,是投资兴业的总章程,公司制是现代企业最主要组织形式。我国自1993年才有公司法,历史短、实践中问题多、修改频繁、规章太多、有的企业家也不太熟悉。作为专业律师深感责任重大。
关注微信“姚增坤律师”(微信号yaozengkunlawyer),阅读更多精彩文章。使用微信扫描左侧二维码添加关注。
(声明: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法邦网立场。本文为作者授权法邦网发表,如有转载务必注明来源“姚增坤律师网”)
执业律所: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咨询电话: 18201147107
北京公司律师姚增坤,业务精、资历深、善合作。主办:公司设立、公司顾问、公司纠纷、合同纠纷、公司控制权、章程制定与修改、股权转让、私募股权、投资融资、公司并购、新三板、公司上市、公司破产、公司税务、其他公司有关的法律事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