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所以会出现工商版本的LPA和全面版本的LPA,上文12题已经分析了产生的原因和意义,虽然上文也肯定了全面版本LPA具有法律效力。但当如果两个版本的内容有不一致时,会出现什么风险吗?如果善意第三人以工商版本的LPA和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发生交易,这时的合伙企业会有法律风险。因为工行版本的LPA具有公信力,而全面版本的LPA是私密的,局外人是不知情的,所以善意的第三人的交易行为是有效的。
当新的合伙人加入合伙企业后,应当督促执行合伙事务合伙人尽快变更工商登记以保护自己的利益。何谓“善意第三人”呢?在这里就是不知道全面版本有限合伙协议内容的人。如果明知全面版本的LPA和工商版本的LPA相关内容不一致,还要和基金合伙人交易,就不属于“善意”,就是投机取巧之行为啦。
姚增坤律师办案心得:公司制度是人类的重大发明,公司法是经济生活的根本大法,是投资兴业的总章程,公司制是现代企业最主要组织形式。我国自1993年才有公司法,历史短、实践中问题多、修改频繁、规章太多、有的企业家也不太熟悉。作为专业律师深感责任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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