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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利房继承引纠纷 大妈状告五子女

2015-03-17    作者: 邱丽梅律师
导读:福利房继承起纠纷76岁的赵敏君与丈夫吴勇刚系再婚,二人婚后未生育,携各自子女组建家庭。然而,这一切的太平都因吴勇刚的死而被打破了。众子女因房产继承一事闹得不可开交,最后赵敏君将五子女纷纷告上法庭。7年前,吴勇刚因病...

福利房继承起纠纷

76岁的赵敏君与丈夫吴勇刚系再婚,二人婚后未生育,携各自子女组建家庭。然而,这一切的太平都因吴勇刚的死而被打破了。众子女因房产继承一事闹得不可开交,最后赵敏君将五子女纷纷告上法庭。

7年前,吴勇刚因病去世,此后房屋一直未办理过户手续,为此,赵敏君诉至法院,要求依法分割吴勇刚名下价值447000元的房屋,其享有的房屋一半产权和应该继承的份额均赠与给李金石。法官陈娟认为,赵敏君及被告李金石、李淼、李炎均表示按照法定继承分割诉争房屋,被告吴久利、吴琳亦认可吴勇刚未留下遗嘱,故依法按法定继承予以处理。

赵敏君与被继承人吴勇刚系夫妻关系,作为配偶,是第一顺序继承人,依法享有继承权。吴久利、吴琳为吴勇刚的亲生子女,也是第一顺序继承人,依法享有继承权。李淼、李炎为赵敏君的亲生子女,1984年时,两人均已成年,两人与吴勇刚未形成抚养关系,故李淼、李炎不享有继承权。

李金石为赵敏君的亲生子女,其生父在赵敏君与吴勇刚建立夫妻关系前已去世,且1984年时李金石仅14岁尚未成年,购房合同也显示李金石系吴勇刚的有效家庭成员,因此可认定吴勇刚与李金石已形成有抚养关系的继父子关系,李金石依法享有继承权。

最终,赵敏君享有该房屋1/2的产权份额。吴勇刚去世后,其遗产应由赵敏君、李金石、吴久利、吴琳平均继承,即赵敏君享有诉争房屋5/8的产权份额,李金石、吴久利、吴琳各继承诉争房屋1/8的产权份额。因赵敏君表示将其享有的房屋份额及应该继承的房屋份额全部赠与给李金石,因此李金石享有诉争房屋3/4的产权份额。

房产中的法定继承 

本案中,由于吴勇刚死前并未订立遗嘱,故其下的房产只能依法定继承来进行分割。我国《继承法》第十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其中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由于本案中,李金石、李淼、李炎为李敏君的亲生子女,且李淼、李炎在当时均已成年,二人与吴勇刚未形成抚养关系,故不享有继承权。同理,李金石当时年仅14岁尚未成年,与吴勇刚有存在抚养关系,可依法继承。

一般情况下同一顺序的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是均等的,特殊情况除外。比如,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尽了主要抚养义务的或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可多分。

  • 邱丽梅律师办案心得:对于代理建筑工程、房产类案件时应准确归结案件争议焦点并找到解决焦点问题的突破口,办案思路清晰,运用诉讼技巧,方能取得了令当事人满意的结果。 对于代理婚姻家庭案件应着重找出双方矛盾的根源,帮助当事人化解矛盾,最终不仅保障了当事人的利益还能够消除当事人之间的怨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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