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张某(女)与郭某(男)经介绍于2009年3月20日登记结婚,二人系再婚,婚后无子女。婚后郭某经常无故暴打张某,屡教不改,张某多次打电话拨打110求助;张某被迫于2010年初到外地打工,二人分居至今。张某同郭某协商离婚,郭某不同意。
【分析】
2011年3月20日,张某到所咨询,董律师予以详细解答:
离婚案件主要看双方夫妻感情是否破裂,导致感情破裂的情形主要有:(一) 重婚或有配偶与他人同居的; (二) 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 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 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 (五) 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就本案来说,家庭暴力是导致本案离婚的情形,诉讼离婚需要相应的证据。如果张某打110电话报警,可以让派出所出具出警证明。同时,张某还可以要求郭某赔偿精神损失。
【委托及调查】
2011年3月30日,张某委托董学明律师代理。
2011年3月30日,董学明律师同张某到潍坊市公安局潍城分局城关派出所调取出警证明。
【立案及判决】
2011年4月25日,董学明律师到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法院受理并立案。
2011年11月2日9:00,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大峪法庭开庭审理。
2011年11月2日-大峪法庭,张某因惧怕郭某作出过激行为,未到庭;董学明律师询问郭某意见,郭某否认家庭暴力并不同意离婚。现等法院判决。
董学明律师办案心得:思考是内功,语言是外功,横亘在两者之间的是职业道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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