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在北京购买经济适用房有重重限制,于是借名购买经济适用房的现象也就习以为常。可是借名买经济适用房的行为是否有效,房屋的产权又该归谁所有?
作为专门的房产律师,本文作者魏国鹏律师以案说法,通过一起实务中的真实案例为您分析借名购买经济适用房是否有效以及房屋产权归属。
案情:
2000年10月,北京市大兴区的孙先生家里遇到房屋拆迁,根据当时的政策规定,孙先生享有购买一套经济适用房的权利,但是需要其先支付一部分购房款。
因当时孙先生资金紧张,就想放弃购买这套经适房的权利,这时孙先生的舅舅马先生表示,自己愿意出资购买这套房屋,不能放弃这个购房名额。因马先生没有购房资格,这套经适房的产权就登记在了孙先生的名下,之后这套经适房就一直由马先生在居住使用,因为双方是亲属关系,对于此事没有做出任何约定。
该房屋始终登记在孙先生的名下,可马先生认为该房屋属于他自己的财产,要求孙先生协助他将该房屋过户到他的名下,孙先生拒绝他的要求,于是马先生到法院起诉要求确认该房屋的所有权属于马先生所有。
结果:
大兴区人民法院判决该房屋的所有权属于孙先生所有,驳回马先生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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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分析案例之前,我们首先应明确一下什么是经济适用房。所谓经济适用房是指已经列入国家计划,由城市政府组织房地产开发企业或者集资建房单位建造,以比较微利价向城镇中低收入家庭出售的住房。
它是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商品住宅,和其他许多国家一样,经济适用房是国家为低收入人群解决住房问题所做出的政策性安排。
在了解了以上概念之后,我们回到上述的案例,马先生借孙先生知名购买经济适用房是否有效,房屋的产权到底归谁所有呢?
在本案中,马先生是没有资格购买经济适用房的,他以孙先生的名义购买该经济适用房,这种行为属于规避国家法律规定的行为,是违反购买经济适用房的规则的,根据法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故而马先生借名购买经济适用房属于无效行为。
另外,因房地产属于国家专属法律管理的不动产,实行实名制的原则,该房屋登记在孙先生的名下,应认定该房屋的所有权属于孙先生。这是根据我国《物权法》的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所以本案,该房屋的所有权应该认定属于孙先生所有。
魏国鹏律师办案心得:房产问题关系到全社会婚姻、家庭等各个方面,处理好房产的法律纠纷,维护公平和正义,是律师义不容辞的使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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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国鹏律师,北京房产专家律师,CCTV《华人频道》、中央人民广播电台《都市法宝》栏目特邀嘉宾,具有15年以上执业经历,立足服务于大众、维护法律的公平和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