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规则明确,不予办理公证的,由承办公证员写出书面报告,报公证机构负责人审批。不予办理公证的决定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或其代理人。不予办理公证的,公证机构应当根据不予办理的原因及责任,酌情退还部分或者全部公证费。司法部2002年6月18日发布的《公证程序规则》,自新规则正式施行之日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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