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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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依据


1、 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


2、 成都市人民政府转发省政府关于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意见的通知(成府发[2004]3号);


3、 关于将老工伤人员工作保险待遇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统筹管理的通知(成劳社发[2007]74号);


4、 关于贯彻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因工死亡供养亲属范围规定〉的通知(川劳社办[2003]127号)


办理条件


1、工亡人员的符合规定的供养亲属,工亡人员所在单位按期缴费;


2、已在医保经办机构建立工伤档案的1-4级工伤人员(含老工伤人员)的符合规定的供养亲属,工伤人员所在单位按期缴费


办理程序


1、工亡认定书下达后,用人单位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


2、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做出老工伤人员纳入统筹管理结论后,已在单位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用人单位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


3、已在医保经办机构建立工伤档案的1-4级工伤人员(含老工伤人员)死亡后,用人单位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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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需资料


1、《成都市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定期抚恤金审批表》(一式两份并加盖单位公章);


2、工亡职工《工伤认定决定书》;


3、因工死亡职工死亡证明、火化证(民政部门出具的土葬区证明并由当地政府机构派出所签章);


4、供养亲属户口本、身份证、用人单位出具的供养亲属关系证明、户口所在地政府机构和派出所出具的居住和生存证明、市劳动能力鉴定中心出具的供养亲属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鉴定结论原件及复印件;


老工伤人员提供


1、《老工伤人员供养亲属登记表》(一式两份,并加盖单位公章);


2、《老工伤人员供养亲属定期抚恤金申请表》(一式两份,并加盖单位公章);


3、提供《成都市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统筹管理确认表》;


4、初次享受抚恤金的计发相关依据 、近一年发放抚恤金的证明材料、符合供养条件的证明材料(单位出具供养人员与工亡职工关系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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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供养人员身份证、户口;


6、当地政府、公安部门出具的居住、生存证明;


7、属子女的应出具学校证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供养亲属,需提供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鉴定结论。


承办部门


市医保局工伤生育处


联系电话


87706915


办理地点


市政府第四办公区三楼4区


投诉电话


87706733


收费标准


承诺时限


一至五个工作日


办理时限


一至五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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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0-06-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