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仲裁员因死亡或者健康原因不能从事仲裁工作,或者主动退出案件审理,或者主任决定其回避,或者双方当事人一致要求其退出案件审理的,应当更换。
2、北京仲裁委员会认为仲裁员在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职责或者没有按照仲裁规则的要求履行职责时,也可以主动更换。
3、北京仲裁委员会根据第2款作出决定前应当给予双方当事人和仲裁庭全体成员提出书面意见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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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0-06-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