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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内保险机构为出口货物提供的保险业务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境内保险机构为出口货物提供的保险业务,其范围包括两个部分:一是财产保险,即承保的出口货物遭到损坏,从而给出口商造成经济上的损失时,保险机构负责赔偿;二是信用保险,当进口商不履行合同规定,逾期或拒不支付货款,从而给出口商造成经济损失的,也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凡境内保险机构承办上述两种保险业务,均不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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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0-07-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