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请人应当在仲裁通知书送达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仲裁委员会提交书面答辩书,同时还应提交下列材料:1、被申请人主体资格证明文件;2、与答辩书相关的证据材料;3、支持其意见的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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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0-07-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