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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0-07-28
(1)请求仲裁机构公平裁断的权利。申请人有申请仲裁权,被申请人有答辩权。
(2)委托代理人的权利。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律师和其他代理人进行仲裁活动。
(3)选择仲裁员的权利。当事人约定由三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的,有权各自选定或者各自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员,有权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第三名仲裁员;当事人约定由一名仲裁员成立仲裁庭的,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仲裁员。
(4)申请仲裁员回避权。对仲裁员有仲裁法第34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当事人有权提出回避申请。
(5)收集、提供证据的权利。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任何一方当事人均有权收集证据,向仲裁委员会提供证据。
(6)进行质证的权利。根据仲裁法的规定,证据应当在开庭时出示,当事人可以质证。
(7)进行辩论的权利。在仲裁庭开庭时,当事人有权发表自己的意见和主张,反驳对方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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