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官腐败涉案2亿多元,还恐吓威胁执纪审查人员
黑龙江日报报道称:南岗区红旗满族乡曙光村原党总支书记、村委会主任于福祥案。于福祥目无法纪、大肆贪占公款,腐化堕落、极度奢靡,涉案金额达2亿多元。被审查期间,对抗组织审查,并恐吓威胁执纪审查人员。于福祥被开除党籍,其涉嫌犯罪问题及线索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村支书是否属于国家工作人员?
国家工作人员,是指一切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包括在国家各级权力机关、各级行政机关、各级司法机关、各级军事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村支书不是公务员,但其可以构成贪污、受贿罪的主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的规定,公务员必须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村支书作为党基层组织的负责人,属于党务工作者,并非享受国家财政工资福利的公务员。因此,村支书管某不具备公务员身份。
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另第三百八十五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第九十三条“本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从主体要件看,贪污、受贿罪的主体均是要求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从客观要件看,贪污罪是行为人采取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受贿罪是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关于“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的认定 。刑法第九十三条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应当具有两个特征:一是在特定下行使国家管理职能;二是依照法律规定从事公务。具体包括:(1)依法履行职责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2)依法懂行审判职责的人民陪审员;(2)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从事行政管理工作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等农村和城市基层组织人员;(3)其他由法律授权从事公务的人员。因此,虽然村支书管某不具备公务员身份,但其从事公务并贪污低保金和高龄补贴,可以构成贪污、受贿罪。因此,不具备公务员身份的村支书管某依然可以构成贪污受贿罪的主体。
本案中,依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村支书于福祥属于“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可以构成贪污、受贿罪的主体。更多相关刑事问题,欢迎咨询法邦网专业刑事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