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屋买卖面积纠纷如何处理
在商品房买卖合同当中,房屋面积出现差异的处理方式有两种,一种是双方自行约定,一种则是将面积误差比约定为±3%,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在买受人提出退房之日起30天内将买受人已付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合同约定的利率付给利息。买受人不退房的,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产权归买受人。产权登记面积小于合同登记面积时,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购房者往往会认为“多退少补”谁也不吃亏,而忽略对房屋面积误差的约定,殊不知开发商暗藏玄机,引来无谓的购房纠纷。一旦以“产权部门核定的房屋面积为准,多退少补”进行约定,无论房屋面积出现多大的偏差,购房者也只有“哑巴吃黄连”。对此,为了避免一些不必要的购房纠纷,维护自己的消费权益,购房者在签定购房合同时,最好不要选择自行约订的方式。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除事由有哪些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解除事由种类
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除的立法目的在于,给予一方当事人根据合同履行中出现了的法定事由,为避免因合同的履行而遭受重大损失提供的法律救济措施,以及违约方不应因合同的解除获得不当的利益。
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解除事由分为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约定解除又分为协议解除和约定解除权的解除。协议解除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同意解除合同。约定解除权的解除是指在合同中约定解除合同的事由,待约定的事由出现时,享有解除权的一方或各方当事人有权解除合同。法定解除是指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出现法律规定的解除合同的情形,享有解除权的一方或各方当事人有权解除合同。《合同法》和《解释》均规定了合同的法定解除事由。如果当事人将法定解除事由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申明确约定出来,此时原来本为法定的解除事由则成为了约定解除权的解除事由。
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中,约定解除权的解除和法定解除,尤其是法定解除的适用较为普遍。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法定解除事由
1、根本违约:①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②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③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④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⑤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
2、迟延履行:①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②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
3、其他解除情形:①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②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买受人以担保贷款方式付款、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在遇到此类纠纷时,建议购房者及时咨询房产纠纷处理专业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