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商品房面积误差如何处理
产权登记面积,是指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登记的房屋面积,是商品房最终的确定面积,也是商品房计价的最终依据。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有差异的,以产权登记面积为准,因而产生了面积误差的纠纷问题。按套(单元)计价时,是以整个商品房为计价单位,不涉及到单位建筑面积或套内建筑面积计价问题,因而就无从谈起面积差异处理问题。法律、法规就按建筑面积、按套内建筑面积计价产生面积差异作出了相关的规定。按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计价的,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载明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发生误差的处理方式;若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可以按以下原则处理:
1、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据实结算,购房者请求解除合同的,法院不予支持;
2、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购房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经支付的房屋价款及其同期的银行利息;
3、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购房人可以同意继续履行合同;
此时,又要分为两种情况处理:
一是当房屋实际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时候,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屋价款由购房人按照约定的价格补足,而面积误差比超出3%部分的价款由开发商承担,相应的房屋产权归购房人;
二是当房屋实际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时候,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价款及其利息由开发商退还给购房人,面积误差比超过3%部分的价款由开发商双倍返还给购房人。
可见,法律的意图在于给开发商的不诚信予以惩罚。特别是当房屋实际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时候,面积误差比超过3%部分的价款由开发商双倍返还给购房人。实践中,房地产开发对商品房面积差异的处理往往以附件、补充协议、双方约定的名义出现,如:不论误差多少,只按多退少补、据实结算。这实际则是不执行房屋实际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双倍返还买受人的规定;特别是将消费者在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所应享有的退房权利一笔勾销。此条款违反了民法的基本原则,同时也侵犯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是最为典型的显失公平条款。
所以,房屋面积出现误差时,选择退房、要求赔偿、据实结算等是消费者的主要权利,购房者应当特别注意合同中对这种权利的约定。
二、商品房面积缩水能否退房
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对商品房面积误差的处理办法作出明确规定,一种是按合同约定处理的方式;另外一种是双方未作约定时,按照《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合同未作约定的,按以下原则处理:
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过3%时,买受人有权退房。产权登记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时,如果买受人不退房,误差比在3%以内部分的房价款由开发商返还买受人;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开发商双倍返还买受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