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哪些属于商品房公摊面积
(一)根据《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试行)》第8条、第9条的规定,公用建筑面积由以下两部分组成:
1、电梯井、楼梯间、垃圾道、变电室、设备间、公共门厅和过道、地下室、值班警卫室以及其它功能上为整栋建筑服务的公用房和管理用房建筑面积。
2、套(单元)与公用建筑空间之间的分隔墙以及外墙(包括山墙)墙体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
(二)商品房不应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
1、从属于人防工程的地下室、半地下室。
2、供出租或出售的固定车位或专用车库。
3、幢外的用做公共休憩的设施或架空层。
二、房屋面积有误差怎么办
开发商交付房屋的面积和预售时暂测的面积存在一定范围(如3%)内的误差,不应视为开发商违约,双方应按实测面积和合同约定的单价重新结算,多退少补;若实测面积与暂测面积的误差率超过一定的范围(3%)视为开发商违约,开发商应承担违约责任,购房者有权要求解除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
出卖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积不符,合同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以下原则处理:
(一)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据实结算,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不予支持;
(二)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的,应予支持。买受人同意继续履行合同,房屋实际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按照约定的价格补足,面积误差比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所有权归买受人;房屋实际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及利息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面积误差比超过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目前大多数商品房以期房的形式销售,合同上的房屋面积一般根据施工图纸计算,房屋竣工验收时,再由具备相关资质的测绘单位测量出实际建筑面积。房屋的实际面积和图纸面积出现误差是经常发生的事,具体的处理方式依照双方的合同约定处理。涉及到合同问题,一般较为专业,建议购房者咨询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