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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管道占用房屋使用面积,未告知房主应赔偿损失

此文章帮助了486人  作者:北京房产律师  来源:法邦网

公共管道占用房屋使用面积

2013年5月8日,王某与某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王某从某开发商处购买住房一套。同年12月份,王某在验收房屋时发现房屋内铺设了多条消防管道,占用了房屋的使用空间,影响房屋的装修和使用。而签约时开发商并未提前告知王某这一事实。王某多次要求开发商整改,而工作人员总以“领导不在”或“你先找物业沟通”等理由百般推脱。无奈之下,王某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开发商赔偿其经济损失。法院审理后认为开发商未能如实向王某告知关于消防设施铺设的情况,此行为应视为开发商在签订合同时故意隐瞒了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最终,法院支持了王某的诉讼请求。

未告知房主应赔偿损失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开发商在王某购买的房屋内铺设消防设施,是否应该履行事先告知义务,是否应该向原告赔偿损失。就本案而言,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根据国家《住宅建筑规范》(标准编号:GB50368—2005)之规定,公用功能的管道包括住宅的给水总立管、雨水立管、消防立管、采暖供回水总立管和电气、电信干线(管),不应布置在套内。公共功能的阀门、电气设备和用于总体调节和检修的部件,应设在共用部位。开发商在王某的房屋内铺设的多条消防管道,不符合国家住宅设计规范标准,开发商所售的涉案房屋存在重大瑕疵,严重影响了王某对房屋空间的整体使用,对其切身权益造成较大程度的侵害。

如果从设计角度和房屋安全使用的角度考虑,消防管道设置在房屋之内是无可避免的,开发商应本着诚实信用和公平交易原则,如实向王某提前告知这一事实,以便王某做出正确的选择和意思表示,否则,根据我国《合同法》第42条规定,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当事人有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至于具体的赔偿数额,法院会根据对房屋价值、管线占有空间情况、购房者受影响情况等方面斟酌后予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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