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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微信授权卖房后反悔,被判退还买家双倍定金

此文章帮助了645人  作者:北京房产律师  来源:法邦网

女子微信授权卖房后反悔

2013年11月上旬,长期工作生活于香港的季女士,拟通过中介公司出售位于上海浦东的一套价值近500万元的房屋,并将中介人员吴先生加为微信好友。吴先生将季女士欲出售的房屋介绍给孙女士,并将她的购房条件等通过微信方式告知季女士。在得到季女士初步同意后,吴先生将事先拟定好的房屋买卖合同又通过微信方式传送给季女士,季女士同样以微信方式授权吴先生与孙女士签订了该房屋买卖合同,成交价488万元,并收取定金10万元。

似乎这种“微信购房”既快捷又便利,但让孙女士意想不到的是,没几天,中介的吴先生告诉她,季女士发来微信,对房屋买卖提出异议,决定取消房屋交易和对吴先生的授权,退还定金。对此,孙女士无奈之下起诉到法院。

原告孙女士提出,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真实有效,双方理应遵照执行,现季女士是因房价上涨而不愿履约。现要求法庭判令解除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季女士双倍返还其定金20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季女士认为,孙女士与吴先生存在恶意串通行为,损害了自己利益;其不存在因房价上涨而不愿履约的行为;吴先生取得授权后,在短信、电话、微信中对孙女士的履约能力作不实陈述,基于自力救济,取消了对吴先生的委托;其在整个立约过程中并无过错。现同意解除合同,但不同意孙女士之诉请。

作为第三人到庭的吴先生及中介公司认为,孙女士委托中介支付意向金5000元,与季女士商谈房屋买卖事宜;经过电话、短信、微信沟通,季女士通过微信委托吴先生签订合同、收取定金;后季女士对孙女士贷款事宜提出异议,不愿意继续履行合同,导致纠纷产生。而季女士所说的贷款风险并不存在。

被判退还买家双倍定金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通过微信方式授权第三人代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其授权内容明确,授权方式与法不悖,第三人基于被告的授权,以被告名义与原告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由此产生的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被告,原、被告之间就系争房屋的买卖合同成立并生效。现原告主张合同解除,被告对合同解除亦无异议,予以准许。因买卖合同解除系被告违约造成,按约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原告之诉求,法院予以支持。判决解除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出卖方季女士双倍返还受让方孙女士定金共计2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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