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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岁男童诉父索要安置房,法院判决房屋归孩子居住

此文章帮助了271人  作者:北京房产律师  来源:法邦网

6岁男童诉父索要安置房

2005年12月,王先生与孙女士登记结婚,2007年10月,二人生下了小乐。但小乐的出生未能增进王先生与孙女士的夫妻感情,双方不断因琐事产生矛盾,夫妻感情逐渐破裂。2013年7月,经通州区人民法院调解,孙女士与王先生达成离婚调解协议,同时约定6岁的小乐由孙女士抚养。

仅仅3个月后,王先生和他的父母却收到了法院的传票。

孙女士作为小乐的法定代理人向通州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将小乐的父亲、爷爷、奶奶一并起诉至法院,要求确认位于通州区某小区的两套房屋归小乐居住、使用。

法官经核实发现,王先生的父母在通州区梨园地区某村拥有一处宅基地及院落内房产,王先生一家三口的户口也都落户在这个院落中。2011年,该村进行旧村改造,小乐、孙女士、王先生及其父母均为被安置人。此次拆迁,王先生一家三代人共计被安置了4套房屋,分别为两套两居室、一套一居室和一套“零居室”。诉争的房屋即为4套安置房中的一居室和“零居室”。

根据小乐母亲孙女士提交的村委会的拆迁安置办法,凡出生于2001年1月1日至搬迁上楼奖励期限内出生的婴幼儿,安置一套一居室和一套“零居室”,而小乐恰恰属于这之后出生的婴幼儿,因此孙女士认为此次安置房屋中的一居室和“零居室”是安置给小乐的,考虑到安置房屋为小产权房,因此她要求将这两套房屋归小乐。

对于儿子的起诉,王先生一方都认为安置房屋的取得是基于拆迁王先生父母的宅基地和房产,拆迁安置办法中确定的只是购房资格,如果想获得安置房,还应该向村委会申请购买并交纳购房款。在拆迁过程中,孙女士曾明确表示放弃购买安置房屋,安置房屋最终是由王先生的父母购买并交纳的购房款,因此,涉案的两套安置房是王先生父母的财产。小乐尚年幼,孙女士的目的只是借用儿子之名起诉,真实目的是想自己侵吞房产,最终将房产变卖或挪作他用。

法院判决房屋归孩子居住

通州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的两套房屋均是依据村委会的拆迁安置办法中针对生于2001年1月1日至搬迁上楼奖励期限内出生的婴幼儿的规定而安置。综合此次拆迁的被安置人口的情况,小乐理应享有优惠购买诉争房屋的资格和权益。由于房屋已实际交付安置,小乐要求确认诉争房屋归其占有使用的请求,理由正当、证据充分,应予以支持。法院同时指出,购买涉案房屋所需全部费用亦应由小乐负担。判决后,王先生及其父母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过审理最终驳回了王先生及其父母的上诉请求,维持了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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