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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遭遇售房陷阱损失惨重,房屋中介是否承担责任?

此文章帮助了510人  作者:北京房产律师  来源:法邦网

客户遭遇售房陷阱损失惨重

2013年2月底,作为中介工作人员的被告人刘某接到一个陌生男子的电话,声称有一套房子要便宜卖掉,并告知其房子位于洛王化建新村11栋103号,面积118平米,另带一个23平米的车库,总价只要30万元,且包过户。当日下午,被告刘某未经核实便将该售房信息通过互联网发布至“58同城”进行网上销售。之后刘某曾带两个客户与该男子进行接触,并实地查看房屋,接触中该男子自称欧阳忠,系岳阳市四化建的职工。出于谨慎,刘某曾要求其出示身份证和房产证,但该男子称其身份证放在工作于长沙的妻子手里,房产证抵押在单位。

2013年3月6日,原告许某在网上看到了该售房信息,随后与刘某取得联系,并在其带领下查看了房屋现状。许某看中房屋后于当日与假欧阳忠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签合同时向中介公司交付2万元定金,2013年5月15日之前办理过户手续,过户前支付18万元。合同签订后原告许某为仍不放心,期间曾要求被告刘某带其去房产局核实

房产信息,信息显示该房屋屋主确为欧阳忠,无抵押。虽然该房屋登记的抵押情况与假欧阳忠所说不符,但当时并未引起许某的怀疑和警觉。2013年3月8日,许某便将18万元购房款支付给了假欧阳忠。拿到钱的假欧阳忠之后就失去了联系。此时许某方恍然大悟,自知上当受骗。事发后,许某及时进行了报案,中介事务所也将2万元定金进行退还。目前该案已由岳阳市公安局岳阳楼区分局已涉嫌诈骗进行立案侦查,尚未侦破。原告许某随后就其经济损失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中介进行赔偿。

房屋中介是否承担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原、被告系居间合同关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二十五条规定“居间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本案的居间人在没有核实房屋所有权人及房屋产权基本信息的情况下就发布售房信息,且多次和假欧阳忠见面未核实其身份信息,存在重大过错。居间人向原告提供了系虚假情况,原告作为购房者,很大程度上基于对居间人的信赖,居间人依法应当对原告的损失18万元承当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本案原告在订立买卖合同及履行合同时,也未完全尽到审慎的注意义务,对该损失亦负有一定责任。结合本案实际情况,确定居间方承担损失的70%,即12.6万元,原告自行承担30%。关于本案的责任主体问题,由于发布信息和承担居间合同义务的主体皆系该二手房中介事务所,被告刘某系该事务所工作人员,按照《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该房屋中介系个体工商户,应由其负责人王某承担责任。故依法判决中介事务所负责人王某被判承偿原告许某经济损失12.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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