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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商品房漏水引发邻里纠纷,商品房维修费用由谁出?

此文章帮助了346人  作者:广州房产律师  来源:法邦网

因商品房漏水引发邻里纠纷

家住石河子市开发区某小区的孙安一提起这场纠纷,还气不打一处来,“三年前我在这买的新房,搬进来入住才一年就发现卫生间有漏水现象,水渗到楼下引起邻居不满,房产公司当时出面进行了维修,那次维修用了一个月的时间,破坏了我家原有的装修不说,还严重影响了我们的工作生活。当时想着问题解决了,也就算了。”令孙安没有想到的是,事隔一年之后,2007年6月,他家的卫生间再次出现漏水现象,为此,楼下邻居多次要求孙安对漏水进行维修 ,而孙安认为这是房产公司的责任。邻居一怒之下,将孙安告上法庭,法院判决:孙安将其房屋漏水部位自行维修。

判决书生效后,孙安依然拒绝维修,他坚持认为“这是房屋质量问题,不是我的责任。”邻居无奈中只好找到房产公司。房产公司的工作人员巩玮,在接到住户的投诉后,几次找到孙安,为了彻底解决漏水问题,当年11月,巩玮和孙安签订了一份房屋维修补偿协议,协议约定:“对孙安家的卫生间渗漏进行彻底维修,施工期间一次性补偿孙安300元,另每天补偿孙安30元误工费,施工完毕一次付清。”协议签订后,在孙安的允许下,巩玮找来维修人员,经过22天的施工最终解决漏水问题。邻里纠纷解决了,可事后对于施工补偿费,巩玮却不再提及,更不肯支付。孙安又找到房产公司,但得到的答复是“巩玮签订补偿协议并没有告之公司,他是个人行为。”几次索要无果之后,孙安只好将巩玮和房产公司一起告上法院,要求他们按照协议约定支付补偿款和误工费。

商品房维修费用由谁出

石河子市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了审理。法院认为,巩玮和孙安签订的维修补偿协议有效。孙安按约提供场地保证了巩玮按期维修,巩玮理应依约给付补偿款。虽然巩玮是为了工作签订协议,但因事先未告知公司,事后公司又不认可,庭审中,孙安又表示“协议是与巩玮个人所签”,因此放弃要求房产公司承担责任。最终法院作出判决:巩玮给付孙安维修补偿款960元[300元+30元、天×22天]。

巩玮不服一审判决,于今年8月26日向农八师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称自己“为化解纠纷,采取欺骗方式与住户签订维修补偿协议,该协议不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应当是无效的。”同时认为,“我虽然采取不正当手段对孙安的房屋进行了维修,但是为了维护法院生效判决的强制性。而孙安无视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拒不履行其法定义务,应当受到制裁,法院应当保护公民合法的权益。”

农八师中院经审理认为: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于10月14日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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