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卖房五年后反悔要求返还
北京某村民付某将其所有一处房产于五年前以2万元的价格卖给河北籍刘某,当年双方都已按卖房协议完全履行了各自的义务,现付某以房屋买卖合同无效诉至密云法院,要求刘某返还房屋。
付某诉称,五年前其与刘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将其所有的一处农村房产卖给刘某,刘某支付购房款20000元。不久前,刘某才得知与刘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系无效合同,且现在刘某家里人口多,住房紧张,故起诉要求确认付某与刘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刘某将房屋返还,付某退还刘某购房款20000元。
刘某辩称,其占有使用该住房已达五年之长,现在付某在房屋大幅升值和拆迁可获高额补偿利益驱动下,置诚信于不顾,以买卖合同无效为由,要求返还房屋,损害了刘某的合法权益,而且刘某还对该房屋和院落进行了翻建。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农村房屋能否自由买卖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宅基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由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只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才可以申请使用。农村房屋的买卖必然涉及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由于刘某非本集体组织成员,故其没有资格成为该村房屋买卖的主体,故刘某与付某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合同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利益应当各自返还。刘某应当将诉争房屋返还给付某,但付某也得将卖房款返还给刘某,考虑到房屋增值及刘某对该房屋和院落的添附及改建费用,付某应当返还给刘某6万元补偿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