哥哥擅自出卖共有的农村房屋
原告诉称,位于北京市海淀区某村的房屋是父亲赵安国和母亲李淑贤生前建造和居住的房屋,被告赵强是原告的哥哥,原告从小与被告赵强及父母共同居住在该房屋,原告结婚后搬离该房屋。2005年父亲赵安国去世、2006年母亲李淑贤去世。父母去世之后,所居住的房屋一直有被告居住。
2010年,原告得知该房屋被被告赵强私自卖与被告张某。被告出卖该房屋时未经原告同意,出卖之后也没有告知原告。原告认为,上述房屋是父母遗留的遗产,属于原被告共同共有,被告无权处分。而且,上述房屋是农村宅基地房屋,被告张某是城镇居民,根据我国法律和政策,城镇居民不能购买农村房屋。故起诉到人民法院,请求确认二被告之间签订的宅基地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法院最终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判决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咋认定农村房屋买卖效力
首先,房屋买卖必然涉及宅基地买卖,而宅基地买卖是我国法律、法规所禁止的。根据我国相关土地管理的法律规定,宅基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
其次,宅基地使用权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的权利,与特定的身份关系相联系,不允许转让。目前农村私房买卖中买房人名义上是买房,实际上是买地,在房地一体的格局下,处分房屋的同时也处分了宅基地,损害了集体经济组织的权益,是法律法规明确禁止的。
所以宅基地使用权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的权利,转让私有房屋将导致宅基地使用权的非法流转,将农村私有房屋卖给非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应当认定无效,且被告赵强私自处分了原告赵丽应有的份额,而原告赵丽对此行为不予追认。所以原告赵丽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充分,应当得到法院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