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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房主因房价上涨签补充协议,按原购房合同付款

此文章帮助了458人  作者:北京房产律师  来源:法邦网

二手房房主因房价上涨签补充协议

1997年7月2日,原告刘某与被告陈某签订了一份《转让房屋协议书》,约定:刘某将自有的座落在广西横县横州镇洪德路南一巷022号的房屋转让给陈某,转让价款为23万元;由刘某负责办理房屋转户手续,过户费6万元由刘某和陈某各负担一半;过户后,陈某于1997年12月30日前付清房款。

协议签订后,陈某于同年7月5日付给刘某房款人民币14万元,并按约定预付转户费给刘某,刘某收款后出具了收条。同年,刘某依约到有关部门办理了该房屋的产权转户手续,之后,刘某虽然将该房屋交付给被告陈某管理使用,但未将产权证交给陈某。后来,刘某以双方于1997年6月30日签订有第一份价款为33万元的《房屋转让协议书》,1997年11月15日又签订有房价为33万元《补充协议》,被告陈某未付清款为由,拒绝将上述房屋的产权证交给被告陈某。

购房者应按原购房合同付款

1998年9月18日,陈某向公安机关控告刘某敲诈勒索,1998年10月10日,横县公安局立案侦查。2002年7月5日,公安机关认为不构成敲诈勒索,遂通知陈某撤销了该案。2004年5月25日,原告刘某以被告陈某尚欠购房款19万元为由向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陈某支付尚欠购房款19万元及其违约金4万元。在庭审中,原告刘某将违约金增加到36万元,总标的达55万元。

广西横县人民法院认为:1997年7月2日,原告刘某与被告陈某于签订的《转让房屋协议书》,约定房屋成交价款为23万元,当事人主体适格,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形式合法且已实际履行,属有效合同,应受法律保护。被告陈某未按时付清购房款,尚欠人民币9万元,构成违约,被告陈某应支付给原告刘某尚欠的人民币9万元及相应的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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