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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未按合同约定办产权证,开发商是否构成违约?

此文章帮助了699人  作者:北京房产律师  来源:法邦网

开发商未按合同约定办产权证

杜先生购买了一套跃层的三居室,与开发商签订了示范文本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就产权证的办理,合同约定如下:

“出卖人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60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如因出卖人的责任,买受人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双方同意按下列方式处理:

买受人退房,出卖人在买受人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30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房价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已付房价款的2%赔偿买受人损失。”

半年后房屋交付使用,房屋交付时,杜先生向开发商缴纳了契税、公共维修基金、产权登记费、证件印花税,但一年过去了,杜先生的房屋所有权证却未办下来。

开发商是否构成违约

按双方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约定,产权证办理中出卖人(即开发商)的义务是,于商品房交付使用后60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另外因开发商向杜先生代收了契税、产权登记费、证件印花税,所以开发商除负有合同中约定的按期备案义务外,同时负有代杜先生办理产权证的义务。

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8条规定:

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

(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

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关于产权证的办理期限,因双方未在合同中约定,依据上述规定杜先生取得房屋产权证的期限应为房屋交付使用后90日内。现房屋交付使用已经一年,而杜先生仍未取得产权证,所以就产权证的取得已构成逾期。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的上述规定,如开发商未履行按期备案和及时办理产权证的义务,开发商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按合同约定的违约处理方式:买受人退房,出卖人在买受人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30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房价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已付房价款的2%赔偿买受人损失。按上述合同约定,杜先生可向开发商提出退房要求,并可要求开发商退还已支付的购房款及已支付购房款2%的违约金。违约责任从房屋交付使用后90日起计至杜先生实际取得产权证之日止按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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