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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房购房合同后开发商未建房,房屋买卖合同有效的条件

此文章帮助了313人  作者:北京房产律师  来源:法邦网

签房购房合同后开发商未建房

2006年年底,被告李某与案外第三人中锦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锦公司)签订《委托合作建房协议书》,约定“中锦公司开发康华家园项目,被告出资委托中锦公司,双方采取合作建房模式,如果到期中锦公司无法完成前期项目审批手续导致房地产项目不能落实,中锦公司将如数返还被告已付款项并承担相应的利息”,为此被告支付首付款3万元。

2007年11月18日被告李某与原告在中介方某公司的见证下签署《房屋买卖合同》,并经中锦公司同意,将《委托合作建房协议书》项下的权利义务概括转让给原告刘某,原告刘某经中锦公司同意将3万元转交被告李某,被告李某与中锦公司之间的权利义务终止。

原告与中锦公司重新协商变更了《委托合作建房协议书》的部分内容,原告向中锦公司再次支付了4万元,连同原告已经转交给被告的3万元,中锦公司出具7万元的收据给原告,双方签订《商铺转让合同》,约定“中锦公司到期无法完成康华家园项目的所有审批手续,导致该项目不能建成,中锦公司将把自己拥有使用权的、位于翟营大街南头的南二环汽车配件大市场的商铺转让给原告”。

后由于中锦公司涉嫌非法集资和合同诈骗而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且中锦公司并未如期开工导致大规模的业主退房风潮。但是中金公司已经无力偿还所有的合同款项,因此,原告刘某起诉被告李某,认定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被告应当返还3万元及相应其他款项。

一审法院认定《房屋买卖合同》无效,要求被告返还原告所支付的所有款项。被告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定《房屋买卖合同》有效,直接予以改判。

房屋买卖合同有效的条件

《房屋买卖合同》是原被告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没有违反《合同法》第五十二条关于合同无效的规定,因此,合法有效。因为:

第一,该合同是在原被告公平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的,完全反映了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原被告双方签订合同的目的就是为了办理更名手续。

第二.被告不存在任何欺诈原告的行为,根据该合同第一条的约定,原告对于合同约定的房屋的实际情况是明知的。因此,原告诉称被告存在欺诈行为是没有任何事实根据的。

第三,对于房屋买卖合同的更名行为,我国目前法律并没有做出任何禁止性的规定。

原告辩称该合同的买卖标的不存在,因而违法,从而合同无效。这显然是对合同有效性的错误理解。本案中,无论《委托合作建房协议书》还是《商铺转让合同》,均属于附条件的合同,即前提条件是“如果中锦公司能够按时完成康华家园项目的审批手续”,那么,法律并没有禁止合同的如此约定。《房屋买卖合同》仅仅名义上是买卖,而实质是为了更名。

综上所述,原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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