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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用他人名义买房,借名买房有哪些法律风险?

此文章帮助了365人  作者:北京房产律师  来源:法邦网

借用他人名义买房

2011年,郭某某因没有购买经济适用房的资格,故以任某的名义购买了经济适用房一套。同年3月29日,郭某某又以任某(借款人)的名义向银行贷款22万元,用于购买上述房屋。虽然房屋产权人登记为任某,但任某未支付购房的任何费用。房屋交付后,郭某某在该房内一直居住至今。2012年因郭某某与任某生意产生纠纷,任某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郭某某向其腾退系争房屋。

郭某某辩称自己与任某协商一致以任某的名义购买,购房所有费用及多年物业费均系其支付,该房自己实际居住至今,自己系诉争房产的真正所有权人。郭某某并提出反诉,称自己与任某之间构成委托管理,虽然购房相关手续均是以任某的名义办理,且任某是诉争房屋名义上的所有权人,但根据本案事实可以确定,任某并非实际购房人,要求判令任某履行将讼争房屋办理变更登记、过户至反诉人名下的义务。

借名买房有哪些法律风险

(一)如果登记购房人反悔,事实购房人若不能证明双方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和支付购房款的事实,要想取得房屋产权或收回购房款都很困难;

(二)如果登记购房人有对外债务,债权人可以要求法院查封并拍卖该房产;

(三)如果名义产权人意外死亡,该房屋可能会因为继承关系而被其他人继承;

(四)如果银行最后查实实际购房人与借款人不是同一个人,银行也可以依据贷款合同的有关规定,要求提前解除贷款合同。

北京房产律师温馨提示:

房产纠纷关乎整个家庭的幸福,多了解房产有关的法律常识,以便做到可以避免或者化解法律风险,既可以使自己避免受到经济损失,也可以缓解家庭和社会的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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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些当事人为了节省一些费用,约定数年后再办理房产过户手续,这种延后办理过户的做法看似有利,其背后却暗藏着巨大的法律风险。比如房价大涨,卖房人毁约,不再按协议约定时间办理房屋过户,买方会因无法证明房屋权属后悔莫及。因此,我们不提倡用这种"省钱"方法,切勿因小失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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