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商存在交房违约
2003年8月,武汉某房地产开发公司通过法院拍卖取得某项目的建设开发权,2004年4月取得该项目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2005年5月,该项目应该交房给业主,由于种种原因,拖了半年才交房,开发公司没有办理规划验收手续和工程质量备案证,无法办理房产证,同时交房时房屋面积与合同面积不符合,并且实际交房面积比合同约定面积少了将近3.7%,开发商表示将按照相应的面积差额会赔偿给业主,并承诺将承担违约金,同时表明将尽快办理房产证的相应手续,可到现在4年多了仍未履行任何承诺。
如何解决房屋交付纠纷
一、关于面积误差问题,出卖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积不符,合同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以下原则处理:
(一)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据实结算,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不予支持;
(二)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的,应予支持。买受人同意继续履行合同,房屋实际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按照约定的价格补足,面积误差比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所有权归买受人;房屋实际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及利息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面积误差比超过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因此,在本案中,开发商实际交房的面积比合同约定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了3%,买受人有权请求解除合同,同时,可以要求开发商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
二、根据法律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或者《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因此,在本案中,开发商在规定时间没有按时交房,且时间已超过规定期限1年,买受人有权通过法律途径要求对方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