遇到宅基地转让纠纷
刘某是广州花都农村人,1995年刘某的爸爸以刘某伯娘的名义帮她在村申请了一块96㎡的宅基地,本来打算是伯娘自己建房子的,但因经济问题,伯娘无能力建房,于是就将宅基地口头转让给了我爸爸建房,刘某爸用尽了积蓄建了一栋四层的楼房(买地和建房的钱全部都是刘某爸爸的钱),接着他们就住了十多年了。可现在,刘某的伯娘却以这个房子的宅基地土地使用证上写着的是她的名字,威胁刘某一家要将房子分一半给她,否则就要到法院起诉他们。刘某一家都觉得甚是委屈,因为宅基地当时是她无能力建房而同意给刘某爸建的(所有亲戚和邻居都知道),并且正是因为建这个房子刘某爸用尽了积蓄,再也没有申请宅基地了。所以,刘某想问这种情况,刘某不知道该怎么处理。
宅基地转让协议纠纷如何处理
1、协议的效力问题。
宅基地转让协议的效力要看具体的签约对象,如果是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之间转让宅基地的,那么该协议是有效的;如果是向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且未获得集体经济组织同意的,转让宅基地使用权,那么就是无效的。因为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宅基地属于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为了满足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居住和生活需要,不能像本集体经济组织之外的成员进行转让。
2、协议无效的法律后果。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协议无效的法律后果是恢复原状,但是由于房屋买卖关系的人的基本居住权和生存权,因此一味的恢复原状也不利于问题的解决,因此上海采取了变通的做法,如果房屋尚未交付使用的恢复原状;如果该房屋已经交付买方居住使用,那么本着尊重和维持现状的原则处理,驳回产权人要求购买人迁出的诉讼请求。
3、如果遇到拆迁怎么办。
宅基地转让协议签订履行后遇到拆迁的,那么法院可以直接以判决动迁款的归属的方式处理双方之间的纠纷,如果购买人是被集体经济组织的,那么动迁款均归购买人所有,如果购买人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者甚至是城镇户口的,那么在动迁款分配过程中按照三七开的原则处理。
《物权法》第一百五十二条: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第一百五十三条: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