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房者愿意支付违约金 能否解除购房合同
去年8月中旬,杨某在某楼盘看中一套商品房并与开发商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双方约定2012年12月31日交房。由于一次性付款购房可获得97折优惠,杨某签下购房合同后不久即支付了全部房款93万余元。杨某与开发商在签合同时还约定:如一方违约,则需赔偿对方违约金,额度是总房款的6%。
去年底至今年初,房地产市场趋于下行,到今年2月,该楼盘销售的房源降价,降幅达到了15%。对比之下,杨某发现自己所买的商品房价格缩水,他难以接受,于是在今年2月底向开发商提出解除合同,并表示愿意承担总房款6%的违约金退房,结果遭到开发商的拒绝。杨某不禁有疑问:依据法律规定,购房者愿意承担违约金,能解除合同吗?
律师分析:购房者支付违约金 不一定就能解除合同
对于本案,专业房产律师刘律师表示,就退房而言,如果购房者和开发商双方均没有过错,退房只能协商,一方不同意就无法实现退房目的;即使开发商同意退房,购房者至少必须按照双方的约定支付6%的违约金;带有强制性的是合同中的法定条款,而双方均没有过错的退房协议不是法定条款而是双方协商条款。协商条款只要不存在欺诈、隐瞒、造假、明显不公等现象就是合法有效的。因此,除非开发商同意,否则不可能退房。
我国合同法第8条明确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由此可见,依法成立的合同,如果没有法定和约定情形,任何一方当事人都必须严格依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否则须承担违约责任。
合同法第94条规定了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形,即:(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因此,本案中,不存在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的法定情形,所以即使杨某愿意支付违约金,如果开发商不同意,也不能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