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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房协议约定免责,免责协议能否免除房东责任?

此文章帮助了2515人  作者:北京房产律师  来源:法邦网

租房协议约定免责

雷某在永川区中山路办事处双龙村有一栋三层楼房,先后将二楼出租给廖某,一楼出租给蒋某,并委托堂姐管理。

2014年8月5日晚10时左右,一楼客厅突然起火,蒋某逃出后报警。楼上的廖某为躲避火灾从二楼跳下,着地后受伤送医,司法鉴定左脚跟骨折十级伤残。事后,雷某与蒋某签订房屋出租协议,约定蒋某在租房期间做好防火防盗及个人人身安全工作,如发生意外与雷某无关。

不久,廖某把雷某与蒋某起诉到法院,要求雷某赔偿9万元,蒋某承担连带责任。

免责协议能否免除房东责任

房东在签订出租房屋协议时,往往会在合同中努力避免承担未来发生相关事件后的责任。如果在房屋出租协议中房东约定如下六种免责条款,其实不具备效力。如果租客延期缴付水电气费、物管费、滞纳金等,造成经济损失全由租客承担,且房东有权解除或终止房屋租赁合同

1、根据物业等合同,房屋水电费等费用的缴纳责任人为房东而不是租客。不能将一份合同的责任强加在另一份合同的相对人身上。

2、房东可以约定由租客对房屋质量问题进行维护和维修,但一旦发生相关事故,房东依然不能完全免责。

3、出租期间,房屋一切设备设施由租客使用并负责管理,由此引起的安全事故等责任均由租客个人负责。

4、房东将电器、热水器等设备交给租客使用时,可能在交付之日看着没问题,但不代表没有安全隐患。只要有证据证明房东存在过错,依然不能完全免责。

5、为避免发生不安全事件,租客洗澡、洗头或煮饭时,要打开窗户通风通气,如果租客不听,发生的一切事故均由租客承担。

6、种条款往往出现在比较老的房子的出租合同上,但不符合人的日常生活习惯,属于无效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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