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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农村房屋惹纠纷,如何认定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

此文章帮助了377人  作者:北京房产律师  来源:法邦网

买农村房屋惹纠纷

2005年7月25日,睢某与毛一、毛二在中间人睢大的说合下,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将位于某市某村的一处房产卖予毛一、毛二。土地使用证上是睢某之父睢小的名字,当时双方约定价格为25500元,协议签订后双方款证交清。随后睢志刚即从该房屋内将东西搬走,毛二、毛一即搬入该房屋居住至今。睢志刚一直在郑州居住。2014年7月17日,睢某的父母睢小与耿某以睢某、毛二、毛一不经自己同意,擅自出卖自己房屋,严重侵害了自己的合法利益为由,将三人诉至某市人民法院,请求法院确认三被告所订立的买卖房屋协议无效。

如何认定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进一步深化和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农村大量剩余劳动力进入城市,把大量的私有房产留在了农村以及其他原因,使一户拥有了多处住宅,这样就出现了大量的农村私有房屋买卖,本案即属此种情况。在此情况下,对该涉及到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效力的认定就不能简单的一律按无效对待或仅仅适用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地随房走一律认定有效,而是应从宅基地使用权的特点上去把握。一般来说,确认的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有效应符合以下几个条件:

1、转让人拥有两处以上的农村住房;

2、转让人与受让人应为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

3、受让人没有住房和宅基地,且符合宅基地使用权分配条件;

4、转让行为已征得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因此,本案应确认该房屋买卖合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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