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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户时卖房人配偶称不同意,夫妻单方出售房屋是否有效

此文章帮助了852人  作者:北京房产律师  来源:法邦网

过户时卖房人配偶称不同意

赵丹阳、吴卿夫妇与杨安庆、李和平夫妇均为某市一家中学的教师,并曾经是该中学西大院教师宿舍的隔壁邻居, 2011年,该中学进行集资建房,杨安庆、李和平夫妇出资64557.3元分得市区丽景南苑X幢XXX室。赵丹阳、吴卿夫妇听说杨安庆想把这套新分的房子出售,而他们恰好想再购买一套。于是,夫妻俩与杨安庆商议购房事宜。一个愿卖一个愿买,9月,赵丹阳、吴卿夫妇与杨安庆很快达成口头房屋买卖协议,约定将丽景南苑的房屋以人民币11万元的价格出售给赵丹阳、吴卿夫妇。9月15日,赵丹阳、吴卿夫妇给付杨安庆购房款人民币8万元,杨安庆即将该房屋的钥匙及水电交费卡交给赵丹阳、吴卿夫妇。因当时尚未领取房产证,双方口头约定余款3万元待交付房产证时结清。

2013年12月10日,杨安庆申请登记房屋所有权,并取得了有自己名字的房屋产权证。杨安庆立即交给了赵丹阳、吴卿夫妇,赵丹阳、吴卿夫妇亦按两年前的约定将3万元余款如数交给杨安庆。

2014年10月,当赵丹阳、吴卿夫妇要求杨安庆、李和平夫妇协助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时,李和平不同意将房屋出卖给赵丹阳、吴卿夫妇,不协助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由此引发了纠纷。

夫妻单方出售房屋是否有效

在实践中,要先搞清楚情况,即房产是婚前财产,还是婚后财产。

1、若是婚前:夫妻一方的名字出现在房产证和购房合同书上,购房时房产登记和购房发票都是一方的,算个人房产。可以自行买卖。

2、若是婚后:属于夫妻共有财产,若购房合同上无明确分配比例,则平均分配。房产出售时必须双方到场签字或一方有另一方受理过的公正委托书,方可生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第2项规定:“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2011年8月13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11条第1款规定:“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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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关乎整个家庭的幸福,多了解房产有关的法律常识,以便做到可以避免或者化解法律风险,既可以使自己避免受到经济损失,也可以缓解家庭和社会的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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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些当事人为了节省一些费用,约定数年后再办理房产过户手续,这种延后办理过户的做法看似有利,其背后却暗藏着巨大的法律风险。比如房价大涨,卖房人毁约,不再按协议约定时间办理房屋过户,买方会因无法证明房屋权属后悔莫及。因此,我们不提倡用这种"省钱"方法,切勿因小失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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