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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买房送给小三,丈夫私自买的房是否为夫妻共同房产

此文章帮助了506人  作者:北京房产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丈夫买房送给小三

丈夫将所购房产登记在情人名下,妻子发现后,认为丈夫的行为侵犯了夫妻共有财产权,应属无效行为。为此,妻子到公证处发表书面声明主张该房产的权利。昨天,江北区的女子林珍珍(化名)在重庆市公证处领到公证书,她表示将通过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40余岁的已婚男子罗灿(化名)在江北经营餐饮,近年生意越来越红火。去年5月,罗灿在江北观音桥某舞厅认识了年轻貌美的26岁的万州人高芸(化名),两人一见如故。此后你来我往,感情很快升温。

为讨高芸的欢心,也为二人交往方便,罗灿于去年11月背着结婚10余年的发妻林珍珍出资27万元购买了位于五里店附近的一套二手房,并将该房产登记在高芸名下。高芸住进该房后,罗灿三天两头到此与高芸幽会。

丈夫私自买的房是否为夫妻共同房产

见罗灿一天心事重重,无暇顾及生意,林珍珍心生怀疑。今年5月,林珍珍通过跟踪追查到了真相。

为此,林珍珍跟罗灿大吵大闹。她咨询律师后,决定通过法律手段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近日,林珍珍来到位于渝中区两路口的重庆市公证处申办声明书公证。在向公证员提交了有关证明材料后,林珍珍签署了书面声明。声明书主要内容是:丈夫罗灿擅自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无效;登记于高芸名下房产的实际权利人应为林珍珍与丈夫罗灿;林珍珍保留向高芸就该房产进行追偿的权利等。经过审查,公证员认为林珍珍发表声明书的行为真实合法,遂为林珍珍出具了公证书。

林珍珍表示,她已取得丈夫出资购房的相关证据。并称,由于高芸不同意将该房产的权利人更正为她和丈夫罗灿,所以,她将根据《物权法》和《房屋登记办法》等有关规定,持经公证的声明书及有关证明材料首先向房屋登记机构申请该房产的异议登记,然后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向高芸讨回属于她和丈夫罗灿的共有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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