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女争夺房屋所有权
河南省洛阳高技术产业开发区孙旗屯乡村民李清堂、杜秋娥有老宅一所,房屋五间。1992年11月20日原洛阳郊区政府为其颁发了《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两原告有五个女儿,长女李群香于1991年底与李占方再婚后招为上门女婿,中间三个女儿外嫁他村;小女儿李凤仙结婚前后一直随父母生活,招钱春林为上门女婿。李群香前婚之女李延伟自幼随两原告生活。
1994年底,李群香以父母、姐妹、妹夫、外甥、女儿等共10口人在老宅居住不下为由向村组及乡申请宅基地。1999年1月1日两被告及李凤仙夫妇在本族邻人李群治、黄长明、李温莹、李满堂、吉国欣等参加下,达成由两被告及李凤仙夫妇负责承担两原告的生养死葬“契约”一份,同时约定老宅房产所有权归李清堂,由李群香一家居住,李凤仙一家住新家,两家均留一间房让两老轮居。2000年4月李凤仙通过村、组、乡政府的批准,取得了新的宅基地使用证,并建新房居住。两原告带李延伟随李凤仙生活。
2000年12月两被告经原告同意将老宅旧房五间拆除,用老房物料及两被告投资新建二层楼房。2003年2月原告杜秋娥到李群香家说赡养问题,与被告另一个女儿李燕丽发生争执,李燕丽把饭泼到杜秋娥身上。当晚7时许杜秋娥、李凤仙托人到李群香家了解情由,8时许,两原告与李凤仙夫妇、李延伟夫归到被告家说事,李延伟与李燕丽发生争吵,继而两被告与李延伟丈夫、李凤仙丈夫相互撕打,后两被告向法院起诉。
女儿在父母老宅建房屋所有钱归谁
确认所有权归属是民法保护所有权的一种独立的方法。并且是其他保护方法的先提。对侵犯所有权的案件,先明确所有权归属,然后才能根据所有权受侵犯的情况,采取其他的保护方法。
本案原、被告系父母与女儿、女婿的关系,是家庭共同成员。这从1999年1月被告与第三人达成共同赡养原告的契约以及1999年李群香申请宅基地的申请表上填入家庭10口人的情况得到证明。作为家庭共同成员的原、被告之间,原告同意被告拆旧房,将旧房材料用做建新房的一部分材料,被告又投入资金,新建成的二层楼房,应认定为家庭成员合资共建房,户主李清堂名下的宅基地使用权,实际已由家庭成员共同使用。之后该宅基使用证的户主名字没有变更,村委亦未再给李群香另审批颁发宅基使用证,附合我国农村宅基地使用审批一户一宅的有关法律规定。
本案双方家庭成员间,在原告持证人同意情况下共同使用宅基地,共同投资建房。根据物权法共同共有是根据共同关系而产生,以共同关系的存在为前提的理论,该新建二层楼房应认定为双方共同共有的财产。原告代理人认为该房产归属于原告房产所有物的添附物的意见,不应采纳。财产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权利,共同承担义务,共同共有的房屋应由共同共有人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所以,原告所诉被告侵权,要求被告搬出该房的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
但应在此说明的是:两被告作为两原告的女儿、女婿,又是共同居住的家庭成员,两被告不仅有义务赡养两原告,而且还应教育子女及家人尊重老人,应给两原告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上照顾,维护文明和睦的家庭关系,以后双方在共同居住生活中,若两原告遭受虐待、遗弃或被拒绝赡养等不合法待遇,两原告有权另案另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