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商逾期办证买家索赔
2000年8月31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一份《商品房购销合同》,合同约定申请人向被申请人购买由其开发的XXXX商品房一套,被申请人应在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60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该合同总价款人民币(币种以下同)417981元。然而,被申请人于2001年2月17日交房后,时至今日仍未能办出房产证,严重损害了申请人的权益。故,申请人申请裁决如下请求事项:1、被申请人立即完备办理房产证的材料和手续,并协助申请人办理房产证;因其延误所造成的损失64076.49元。
开发商逾期办证责任谁承担
(一)关于申请人请求被申请人立即完备办理房产证的材料和手续并协助办理房产证的仲裁请求。鉴于房地产权属登记机构已经于2003年8月20日正式受理被申请人提交有关办理房地产权属必备资料,且被申请人已于2003年10月27日书面通知申请人已具备办理《土地房屋权证》的条件,仲裁庭认为,被申请人已经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为办理产权证所需“备 齐资料”以及协助办理产权证的通知义务。因此,仲裁庭对于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完备办理产权证材料之仲裁请求无需作出裁决,但被申请人应继续为申请人办理产权证提供协助。
(二)关于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偿付逾期办理产权证损失的仲裁请求依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被申请人负有协助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的义务,同时《商品房购销合同》第十五条约定,被申请人应在商品房实际交付之日起60日内备齐资料向房地产登记机关办理商品房权属登记手续。
仲裁庭审理后认为,因非被申请人原因导致办理房地产权属登记手续迟延的,被申请人无需承担责任。因此,被申请人应承担其逾期向房地产权属登记机构办理商品房权属登记手续的违约责任。
综上,本案中,被申请人应赔偿申请人逾期办理商品房土地房产权属登记手续的损失人民币17809.43元(417981.00元 5。76% 365天 270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