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东卖房前未通知租客
广州市惠福东路604号首层及2楼原是分别以第三人周执强及被告周执成名义登记的产业。原告林广明(乙方)与第三人周执强(甲方)于2000年4月15日签订了《租赁经营合同》,甲方将惠福东路604号合成美食廊二层共约130平方米以及后座20平方米租给乙方使用,租赁期为5年。合同签定后,第三人周执强依约将场地、营业执照及一切设备交给原告林广明经营。2002年5月,被告周执成以155000元将上述惠福东路604号2楼出卖给被告马振邦,被告马振邦并于2002年5月29日领取了《房地产权证》。被告周执成没有证据证明在其出售房屋前通知过原告。原、被告因房屋优先购买权纠纷,引起本案诉讼。
租房者有没有房屋优先购买权
所谓优先购买权是指民事主体在特定买卖的同等条件下,依法享有优先于他人购买财产的权利。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则是指承租人在出租人出卖租赁物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该租赁物的权利。我国合同法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因此,承租人对承租房屋的优先购买权是基于当事人双方之间存在房屋租赁关系。鉴于林广明与周执强之间存在的不是房屋租赁关系,故林广明对本案争议房屋没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在本案中,林广明与周执强所签订的《租赁经营合同》不但约定周执强将本案争议的房屋出租给林广明,同时还约定由周执强将由其任法定代表人的“广州市越秀区合成美食廊”的营业执照、以及该企业的一切设备提供给林广明使用,林广明则按月向周执强支付费用。而且还约定林广明有权转让美食廊的经营权及合伙经营权。从上述约定的内容,可以认定林广明与周执强之间形成的是企业承包经营关系而并非房屋租赁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