豪宅业主与业主对簿公堂
深圳龙岗法院依法裁判化解纠纷 深圳石化坂田高新技术工业区是深圳石化集团拥有的工业区,区内配套设施——石化坂田新村50栋别墅点缀其间,环境幽雅、宁静。可是从2000年1月,一场激烈的官司却在这里拉开了帷幕。入住新房两年多业主诉请退房 这场官司的原告是坂田新村的两位业主,他们把深圳石化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石化工业集团)告到了法院,诉请与被告解除房屋买卖合同、由石化工业集团偿付延迟交楼的违约金、赔偿其它经济损失。
入住两年多业主能否要求退房
法庭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深圳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属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依法应确认有效。因合同约定的交房时间为1998年10月31日,先于合同签订的时间,故可以认定合同签订后被告即有义务将房屋交付原告。
被告于1998年12月、1999年1日交付,且当时房屋尚未通过竣工验收,被告的交付行为违反了合同的约定,被告对此应承担违约责任,应支付延期交房违约金自1998年11月10日计至同12月31日。被告交付的房屋已于诉讼期间内通过了竣工验收,况且原告亦接受并入住了所购房屋,原告请求解除与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被告退还购房款的理由不成立。原告请求被告赔偿的其它经济损失,即装修费、按揭保险费及公证费,是原告签订、履行合同而支出的费用,在合同得以继续履行的前提下,不能视为经济损失而由售房方予以赔偿。原告房屋存在的质量问题,应由被告予以维修解决。原、被告于1999年1月20日签订的《协议书》,当属购房合同的组成部分,除原告要交付未按协议规定,即2000年1月19日前付清剩余房款38000元外,还应依约按欠付额每日万分之五支付延期付款违约金。被告反诉理由成立,法院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