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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房顶楼梯孔未封,商品房有瑕疵谁来担责任?

此文章帮助了262人  作者:北京房产律师  来源:法邦网

商品房房顶楼梯孔未封

李某诉称,2006年10月25日,以179万元的价格购买位于亦庄的一套房屋。合同约定,开发商应于2007年10月30日前交房。2007年11月30日,开发商才通知李某在物业公司的陪同下去收验房屋。李某发现,房顶的楼梯孔未封,屋顶有个约3米长1米宽的大洞,与楼上相通。2008年4月,李某到现场查看发现,洞口仅被用铁板封上。一直到2008年5月,开发商才开始施工,至今仍未交付。为此,李某将开发商起诉到法院,要求其按照合同约定条件交房,并支付违约金。

对此,开发商辩称:根据合同约定,楼房在设计上本身就有楼梯洞,因此公司不存在违约。公司根据李某的要求将楼梯洞封闭后,房屋就已符合收房条件,是李某在该公司多次发出入住通知的情况下拒绝收房。因此,该公司只同意支付2007年10月31日至12月1日的违约金。同时,该公司还提出反诉,认为李某多次拒绝收房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支付“代管费”。

商品房有瑕疵谁来担责任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李某收到开发商入住通知后,于2007年11月30日与物业部门对商品房进行验收交接时,该开发商预售的商品房按合同约定已取得规划验收批准文件和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及商品房面积实测技术报告书,已符合合同约定的商品房交付条件,双方在验收交接时发现楼梯口未封,属于合同约定的共同查验收房时发现有其他问题,李某有权按照合同约定要求开发商承担保修责任并在合理的工期内解决,无权以此为理由拒绝办理房屋交接手续。

李某以楼梯口未封,拒绝收房,违反了合同的约定,2007年11月31日以后的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应由李某承担,开发商不承担责任。合同约定的交房时间为2007年10月30日前,而开发商通知李某于2007年11月30日验收交接房屋,应承担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李某要求开发商支付2007年10月31日至2007年11月30日期间逾期交房的违约金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要求支付2007年11月31日以后逾期交房的违约金,未获支持。

按照合同约定,开发商的入住通知书所确定的交房期限的最后一日即视为房屋实际交付日,开发商有权自该日起收取李某代保管费。遂判决原告李某与被告北京某开发商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办理房屋交接手续;开发商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李某逾期交房违约金11071元;原告李某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被告北京某开发商代保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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