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介居间合同各种义务
二手房的中介不当得利何女士欲购买房屋一套,与二手房中介公司签订了《房屋购买居间委托协议》。合同约定二手房中介公司居间服务存在瑕疵,致使何女士未能取得房屋产权的,二手房中介公司收取的居间服务报酬应予以退还。
同日,何女士与房屋出卖人张某在中介公司签订了《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签订之前中介公司告知何女士,张某未将房屋贷款抵押解除。次日,何女士与中介公司签署《过户、贷款服务确认书》,何女士向中介公司交纳各种费用1。9万元。后由于该房屋无法办理过户和贷款,何女士以中介公司居间服务存在瑕疵为由诉至法院,要求中介公司返还服务费1。9万元。中介公司辩称:公司已促成何女士与房屋出卖人签订合同,完成了居间合同义务,何女士应支付居间报酬。
居间合同条款的效力认定
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根据《合同法》第426条规定: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
本案中,何女士与中介公司就居间服务费进行了细化,包括居间服务报酬、过户服务费及贷款服务费三项费用。中介公司为何女士及房屋出卖人张某提供了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促成何女士与张某订立《存量房屋买卖合同》,何女士作为委托方应向中介公司支付居间服务报酬。
中介公司同时收取了过户服务费及贷款服务费,但因《存量房屋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中介公司并未向何女士提供过户及贷款服务,该费用为不当利益,中介公司应予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