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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逃税约定虚假房价,哪些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此文章帮助了673人  作者:北京房产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为逃税约定虚假房价

王先生打算购买张女士位于海淀区的一套售价300万元的房子,约定由王先生支付该房全部税款。为了避税,双方协商在网签合同时将房价报低为120万元。不料由于房价上涨,张女士突然反悔,并要求按购房款全额纳税,否则解约。急于买房的王先生为此比原计划多交了17万元税款,他一怒之下将王女士起诉到法院,但还是输了官司。

哪些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房屋买卖活动中可能导致合同无效的情形如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行为。因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房屋买卖均应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签订合同,他们不能独立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否则,买卖合同无效。

(二) 限制行为能力人未取得法定代理人同意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

(三)一方欺诈另一方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指房屋买卖一方以捏造事实或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致使对方当事人发生错误认识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这里的事实真相应指有关房屋权属等信息,而不是有关房屋情况的所有信息;

(四)以胁迫的手段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指房屋买卖一方以使对方财产、肉体或精神上受损害相威胁,迫使其产生恐惧而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

(五)乘人之危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指房屋买卖一方乘对方处于危难之际或利用对方的迫切需要,强迫对方接受明显不利的条件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

(六)房屋买卖双方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利益所签订的合同;

(七)买卖权属有争议的房屋。

(八) 未经其他共有人同意,擅自处分其他共有人财产权利的房屋买卖合同;共有房屋的出售应当经过所有共有人签字一致同意,否则买卖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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