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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房人无故要涨价,单方涨价不履约怎么办?

此文章帮助了327人  作者:福州房产律师  来源:法邦网

卖房人无故要涨价

2014年6月3日,小潘与老许签订了关于汉阳某套房屋的买卖合同,当天买方小潘向老许交付了2万元定金。双方约定于2014年8月31日前办理过户手续。后小潘按照合同约定期限准备好了购房款并要求办理过户手续,但老许单方面要求涨价,未按照合同约定期限履行合同。小潘多次联系,并致函老许履行合同,老许均不予理睬。为维护合法权益,小潘申请仲裁,要求:

1、解除双方于2014年6月3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

2、老许向小潘双倍返还定金共4万元。

单方涨价不履约怎么办

经审理查明,2014年6月3日,双方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价格为454,800元;同时,双方约定过户日期在2014年8月31日前,此外双方还对违约责任作了约定:买方中途毁约,购房定金归卖方所有;卖方中途毁约,应双倍返还购房定金给买方。

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双方在合同签订后未能就价格问题重新达成协议,故双方均应按2014年6月3日的合同约定履行。根据我国合同法第115条的规定,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现老许不履行约定义务,故其收取小潘的2万元定金应双倍返还。小潘要求解除双方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老许亦同意解除,故对双方2014年6月3日签订的合同予以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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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些当事人为了节省一些费用,约定数年后再办理房产过户手续,这种延后办理过户的做法看似有利,其背后却暗藏着巨大的法律风险。比如房价大涨,卖房人毁约,不再按协议约定时间办理房屋过户,买方会因无法证明房屋权属后悔莫及。因此,我们不提倡用这种"省钱"方法,切勿因小失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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