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商一房二卖
2014年3月6日,张先生与刘女士签订1份房屋买卖合同。当日,张先生便缴纳了购房订金10000元。到3月18日,刘女士却将该房屋卖与他人。顺义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在双方签订合同并收到订金后拒绝履行该合同,且将双方约定买卖的房屋卖与他人,其行为是违约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
购房者能不能索要双倍订金
本案是定金罚则的典型案例。所谓定金,是指合同一方当事人为了担保其债务的履行,向对方给付的一定金钱或其他替代物。
根据《担保法》第89条和《合同法》第115条之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顺义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所签定的房屋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自签定时合同成立并生效,双方均应依该合同履行相应义务。原告已按该合同的规定向被告履行了交付定金的义务,被告在双方签定合同、并收到原告的定金后拒绝履行该合同,且将双方约定买卖的房屋卖与他人,其行为是违约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原告要求被告双倍返还定金的请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本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