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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房人赠与“瑕疵面积”,购房者能否解除购房合同?

此文章帮助了339人  作者:北京房产律师  来源:法邦网

卖房人赠与“瑕疵面积”

去年12月,马女士通过中介公司向吴女士购买了一套二手别墅。在支付大部分房款后,双方办理了过户手续。由于吴女士此前在别墅外自行搭建了部分建筑物,为此,双方在合同补充条款中约定,吴女士自行搭建的那部分面积无偿送给马女士,由马女士自行处理。

今年2月,马女士通过律师致函吴女士,称自己从小区物业管理处获悉,吴女士先前在别墅外搭建的是违章建筑,在交易前便被要求拆除,但吴女士在卖房时并未说明这一情况,因此提出解除房屋买卖合同。对此,吴女士不同意。吴女士认为,违章建筑被要求拆除是理所当然的,所以当初在补充条款中明确:搭建面积是无偿赠送的,因此买卖合同应继续履行,马女士需按约定支付余下房款。双方争执不下,走上公堂。

购房者能否解除购房合同

在市一中院审理过程中,案件焦点很快浮出水面:房屋买卖中赠与“瑕疵面积”,如违章建筑、露天平台等,是否会影响到整个二手房房屋买卖合同的有效性。不少专家认为,随着商品房建筑形态的日益多样化,该问题将会越来越多。

据了解,“买顶楼,送露台”、“买别墅,送地下室”等情况在本市新建商品房销售中时有出现。这些不仅是一些一手房的卖点,也成为二手房交易中上家定价的砝码之一。问题在于,上家附送的露天平台并没有产权证,本质上属于公共面积,而未经批准建造的地下室或“阳光房”更属于违章建筑之列。因此,赠与“瑕疵面积”显然会因违法而成为无效行为。

浦东新区法院的一位法官认为,如果房屋买卖合同中没有约定单价,仅约定了整套房屋的价格,那么“瑕疵面积”不能视为赠与行为,而应作为买卖合同标的物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上家要承担“瑕疵担保责任”。因此,在下家不能享用“瑕疵面积”时,买卖合同应予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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